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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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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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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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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适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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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拥有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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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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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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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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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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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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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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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从而在政策层面破除了经济适用房“大户型”的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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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点在廉租房建设上也有明确规定,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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